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11号)第1条的规定,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提起选民资格案件诉讼的人可以是与选民资格名单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也可以是与选民资格名单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任何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认为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存有错误,都有起诉的权利。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经过审理,认为选民名单没有错误,应当判决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认为选民名单和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直接以判决的方式纠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