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