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11号)第1条的规定,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该管辖原则适用于本二级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下的所有案件,下文不赘。
民事诉讼法对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人没有作严格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在实践中,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中申请人主要有:该项财产的发现人、保管人、该项财产原所有人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