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不服指定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子受理。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可以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者日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