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申请扣押船舶,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或仲裁之前或之中依法强制滞留船舶。包括当事船和姐妹船,当事船是指导致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发生的船舶;姐妹船是指同一船舶所有人所有的不同船舶。扣押船舶的方式包括“死扣押”“活扣押”,“死扣押”是指将被扣押的船舶即地扣住,使船舶不能驶离港口,不能投人营运,更不能处分或者设置抵押权。“活扣押”是指仅限制被扣押船舶的处分权和抵押权,不限制被扣押船舶的使用权而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的扣押方式。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扣船后,实体案件审结之前,为避免因长期扣押造成监管费用过高或船舶毁损等经济损失,根据扣船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船舶实行强制出售,所得价款作为对海事请求的保全,以备偿付债权人债权的制度。

(3)扣押船载货物,是指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在诉讼或仲裁之前或之中滞留船舶运载的货物(包括货物收益)的保全措施。

(4)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是指海事法院对被扣押的船载货物,依一定的程序,以出售方式,强制转移其所有权。

(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是指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在诉前诉中、裁前、裁中滞留船舶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的保全措施。

(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是指海事法院对被扣押的船用燃油及物料依法定程序实行强制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