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上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由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指船舶所在地或货物所在地。当事人在诉讼前对已经卸载但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货物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如果货物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可以向卸货港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货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

海事请求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因此,请求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间或之中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

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