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争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安排仅适用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内地与香港尚末就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达成广泛的共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争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安排仅适用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内地与香港尚末就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达成广泛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