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外国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均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间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外国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均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间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