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扳道工、巡道工以及对铁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等。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