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系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与职工的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该类案件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企业股份制合作制改造后的债务承担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专门规定。股份合作制改造,改变的仅是企业性质、资本构成、组织形式等,原企业法人资格并不消灭,企业法人责任财产仍然维持原有状态,企业资产价值并不减少,企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企业改制的影响。因此,被改制企业的债务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中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末申报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