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由针对的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对于第三人的仗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不适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