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于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诉讼系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故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破产撤销权纠纷的区别。本案由仅适用于破产申清受理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纠纷,其所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第32条;而破产撤销权纠纷适用于行使一般破产撤销权所引发的纠纷,其所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