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系有关债务人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其与破产撤销权纠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的不同。区别主要体现在债务人的具体行为和法律后果方面:破产撤销权纠纷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针对的是债务人在进人破产程序前一段时间内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让或放弃财产权益的行为,被撤销行为自始无效,但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不应认定其为无效;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针对的是债务人实施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因此应认定其自始无效。

根据该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发生该行为的主体是开放的,可以是债务人、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其他保管人等。(2)客观行为上表现为隐匿、转移财产和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的债务(3)对行为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对上述无效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还是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后,或者是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没有限制性规定。(4)破产程序属于执行程序,对隐匿或者转移的财产,管理人可以直接追回,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