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系有关债务人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之规定,无论公司是否实际成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都应在破产程序中补足出资,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企业出资人拖欠企业的出资,属于出资人的出资不到位,对出资人拖欠的出资款应予以追究,没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