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系有关债务人财产权利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虽属于广义上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但由于专门规定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案由,故本条案由仅适用于出资人在公司设立已根据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但在公司设立后又通过各种方式不当收回出资的情形。追收抽逃出资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公司诉讼中的出资瑕疵纠纷,但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故对在破产程序中因抽逃出资引发的纠纷专门规定本条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