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系有关债务人利益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由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性质上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纠纷。但基于完善破产责任制度,将此种情形纳人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案由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