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末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末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