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处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证券法》,《证券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