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