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毁损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区别。如果侵占人在占有期间使物的状况恶化、消灭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返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一下权利人也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