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属于不动产引发的纠纷,一般应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相邻关系纠纷的区别。。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以不动产的相邻为必要条件,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一也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属于所有权的内容,相邻关系是以相邻不动产使用上的最低限度的互相配合和利用为限度,通常为无偿;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的合同而产生,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中不以供役地和需役地相邻为限,地役权是当事人双方逾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对双方的土地更高限度的利用调节,通常为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