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离婚纠纷的区别。离婚纠纷是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纠纷,其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同居关系纠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解决同居关系纠纷时,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应当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另外,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