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一)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979年刑法对本罪规定为“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即只要有勾结外国,阴谋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1997年刑法删除了“阴谋”二字。这是考虑到,“阴谋”的涵义不明确,可以是一种想法,也可以表现为暗中策划等行为。我国刑法坚决禁止思想犯,构成犯罪必须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1997年刑法删去“阴谋”二字是完全正确的。但根据立法精神,背叛国家的行为,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无论是暗中策划,还是将形成的计划付诸实施,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划清本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的行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但它们的直接客体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另外,它们的主观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罪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的行为与颠覆政权的行为是不尽相同的,国家被分裂,但政权依然存在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反过来说,政权被颠覆了而国家没有分裂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

(三)划清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背叛国家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客体的涉及面远比本罪的客体广泛的多.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国家主权和安全没有落入外国人之手,因而与勾结外国,使国家主权和安全落人外国之手的背叛国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国家统一这个概念,并不完全等于领土完整.国家没有统一,也可能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了,也可能领土不完整.因为国家统一是对内而言的,领土完整是对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观行为方面,两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结外国为要件,后罪则正好相反.总之,本罪与后罪的关系是内乱与外患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