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抚养纠纷的区别。抚养纠纷是指因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而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上的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由中的扶养是在一定亲属间成立的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的。实践中,基于遗赠抚养协议或基于道德义务发生的扶养,与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法定扶养不同,不属于《婚姻法》上的扶养,不适用本案由。对于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的扶养费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