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因证券发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合同纠纷,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侵权纠纷,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因证券认购、申购、赎回、证券发行失败、信息披露违法被撤销等产生的纠纷,都应按照证券发行纠纷来处理。根据《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条的相关规定,证券发行应当包括要约邀请、要约和销售活动在内的完整过程。
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因证券发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合同纠纷,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侵权纠纷,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因证券认购、申购、赎回、证券发行失败、信息披露违法被撤销等产生的纠纷,都应按照证券发行纠纷来处理。
根据《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条的相关规定,证券发行应当包括要约邀请、要约和销售活动在内的完整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