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该管辖原则适用于本二级案由“继承纠纷”下的所有案件,下文不赘。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遗嘱继承纠纷的区别。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继承其遗产的方式,继承人由立遗嘱人指定。而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