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5, 7条的规定,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的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的区别。制造虚假信息的主体是特定的,虚假信息的实施者是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公司的负责人、信息发布人员。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由于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虚假信息是无中生有、或者不完全真实的市场信息,而内幕信息是指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