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票据行为理论的角度看,票据交付请求权属于票据上的非票据上的权利。受领票据金额后的票据交付义务(即票据交付请求权)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一般认为属非票据权利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交付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票据交付请求权人:收款人、被背书人、付款人、被追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