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上将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视为技术服务合同大类下的特殊合同类型根据我国目前技术服务业的实践,可以将技术服务合同分为两大类:一是技术辅助合同,即《合同法》第356条第2款所称的技术服务合同;二是传授和传递科技信息的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对于因前一类合同发生的纠纷,案由应当确定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而对于因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发生的纠纷,案由应当直接确定为技术培训合同纠纷和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本条所称的技术合同纠纷不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部分其他案由项下规定的其他与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合同。即,在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列明的与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按照列明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确定案由。比如,除应当适用《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之外,其他各类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所涉及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类型,相应在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确定案由。具体而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一让合同纠纷、气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和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技术秘密让与和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不作为本条规定的技术合同纠纷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