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商标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参见“商标合同纠纷”,“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部分)。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可转让、继承,具有财产权属性。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有权在行政区域内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可以转让、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