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1 34条第2款的行为不是第1款的加重处罚情节,而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这是因为、刑法第134条第2款没有“犯前款罪的”规定,而从立法体例看.凡后一条款有“犯前款罪的”规定的,都应按前一条款的规定定罪,按后一条款的规定量刑;从立法文字表述上看,“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限于在“作业”的领域,犯罪主体限于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者或者个体矿主、包工头;且单独配置了法定刑,第2款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法定最高刑为15年,均比第1款的法定刑高。
2.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9条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