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泄密的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泄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行为人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但不能以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归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而后者的对象除了国家秘密外,还包括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影响国家安全的情报。(3)犯罪的行为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国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其法定行为方式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而后者则在构成犯罪上没有情节的要求。(5)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3.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同类客体是知识产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代表着国家利益;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代表权利人的经济利益。(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使不应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知悉了该项国家秘密的行为,其行为特征是泄露;而后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则比较复杂,不完全是泄露或披露,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明知或应知上述所列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以侵犯商业秘密论。(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而后者的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5)犯罪主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后者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4.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它们之间除了在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上有根本的不同和在犯罪主观方面有些不同外,区别的关键是具体实施的行为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向不应知悉的人泄露的行为,是由内向外的行为动向;后者是行为人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是从外向内的行为动向。如果一个人出于泄露国家秘密的罪过心理,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实施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吸收犯,从一重罪处断。
5、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本罪的主要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限于军人,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所有。
(2)犯罪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这是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要区别所在。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法律明文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提高了幅度。而泄露国家秘密罪中,战时仅可作为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因素。
军人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以特别法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治罪。非军人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仍是本罪,而不是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