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本次修改案由中新增加的一种案由类型。恶意诉讼属于滥用诉权的一种主要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理论上,恶意诉讼不仅会发生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在其他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会发生。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作为竞争手段的工具性,实践中容易以所谓行使知识产权的名义恶意提起诉讼,越来越多的人呼叮要对此现象加以规制。在2008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就曾经试图把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单独写一条,但因为难以从文字上准确界定,最终未能如愿,而是留给司法实践中去根据个案来判断,不断积累经验。本次增加此种案由类型,既是指引地方法院可以受理此类诉求,也是希望能够通过知识产权审判来总结相关司法经验。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是关于侵权的般性规定,具体到个案中如何界定恶意诉讼,需要十分谨慎。但作为案件受理环节,不宜对此审查过度,关健是看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