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竟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竟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