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竟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