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这表现在:
(1)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陪以下的罚款。
此外,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