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少于500千克的天然铀;   

②少于1000千克的贫化铀;   

③少于1000千克的钍。    

2.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一239、铀一233、同位素铀一235或铀一233或兼含铀一233、铀一235其总丰度与铀一238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一235与铀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钚一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犯罪对象与1979年《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惩私规定》(已废止)的规定有所变化。目前尚无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