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第334条第2款规定,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属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34条第2款规定,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属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