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概念

事诉讼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者法典,即《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虽然不是以民事诉讼法典的形式出现的,但对民事诉讼活动具有拘束力。

1.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法律依照其规范的对象或者主体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公法与私法。作为一门部门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国家(法院)行使审判权程序的法规,与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不同,性质属于公法。由于私法自治原则以及程序选择权等,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很多任意性规范,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例如协议管辖、达成调解协议等。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甚至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审理案件的法官,这些任意性规范并不能否定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    

民事诉讼法就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判,与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使抽象的法律关系经审判成为拘束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虽然属于公法,但与纯粹公法性质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不同,在归类上属于民事法范围。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法律依照其内容的性质,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而言的,实体法是规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规范审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以民事诉讼程序与技术层面的事项为规范内容,追求如何以理性科学的程序技术公正、公平地审理民事案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