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判原则

独立审判,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各类案件时,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不受任何外来的影响和干涉。从严格意义上说,独立审判原则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根据《宪法》第123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这意味着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均不能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党在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这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独立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因而,形成一套保障我国独立审判原则得以实施的有效法律制度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要真正落实独立审判原则,需要从法院外部生存环境上保证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同时还应从法院内部的审判机制上保证承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和法官拥有独立裁判自己所办案件的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既定的法律规定独立自主地审理案件,不受来自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