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 l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该原则是《宪法》第134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根据该原则,我国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与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但要注意的是.此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我国公民,对于外国人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