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宪法》第1 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第9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基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三大诉讼法也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监督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为了保证检察监督原则的具体施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213条对检察监督的主体、范围和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监督范围全面。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范围不仅包括审判活动,还包括调解活动和执行活动;不仅包括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监督,还包括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不仅包括对审理结果的监督,还包括对审理过程的监督。
第二,监督形式多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监督权的形式有三:(1)抗诉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2)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3)检察建议。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监督时间的全程性。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诉前、诉中、诉后、执行等各个阶段的监督。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不仅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可以进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进行.,
综上所述,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而且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