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般是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复杂程度、发生地点、影响大小等不同特点和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确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机关管辖权限划分的基本出发点是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实现。确立管辖的原则是:
(一)依法管辖的原则
针对改革开放以来犯罪情况所发生的变化,新类型犯罪案件的增多以及刑事执法环境的改善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案件管辖的分工作了重新划分与调整,这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而且对各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中管什么、如何管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刑事管辖中的任意性和越俎代庖现象的发生,对于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准确及时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充分考虑到要适应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均衡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以利于它们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准确、及时、有效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任务。
(三)便利诉讼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核实证据,保证办案质量;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节省财力和时间;有利于群众旁听案件,接受群众对审判,作的监督,从而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四)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防止告状无门,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还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划归自诉案件的范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既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也加重了人民法院的责任。
(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适应刑事案件复杂性的特点,以及办案实际丁作的需要,刑事案件的管辖,除了要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以外.还应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变通管辖、第26条关于地区管辖中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都体现了在依法管辖的前提下,仍需贯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以利于处理管辖中的争议和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