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审判中的刑民合并审判原则,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样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也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但由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会影响刑事部分在法定时间内审结时,也可以先审判刑事部分,后审判附带民事部分。但是在分别审判时要注意:第一,只能先审刑事部分,后审附带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附带民事部分,后审刑事部分;第二,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在实践中,如果审理刑事案件中的审判人员因死亡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确实无法继续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也可以更换其他审判人员;第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第四,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l条还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审判中的调判并用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