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的恢复

   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的,在障碍消除后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准许其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由于当事人耽误期限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恢复期限的做法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期问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这种申请。当然,当事人申请恢复诉讼期限还必须以在法定期间内未能实施特定诉讼行为为前提。

   第二,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依靠自身力量又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困难。例如,发生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战争、大火等当事人本身无法抗拒的自然和社会现象,或者是当事人发生车祸、突患严重疾病等情况,使当事人无法实施诉讼行为。其他正当理由,指上述情况以外的来自当事人主观方面的障碍。例如,当事人家中发生了重大意外变故等。

   第三,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是在障碍消除后的5 El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恢复期间的时间要求。如超出此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恢复期限的权利。

   第四,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期问才能恢复。恢复期间的申请,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所述情况确实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准许其继续进行未完成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