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这种期间的开始是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活动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强制措施期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问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问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7 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二)侦查羁押期间
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既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包括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审查起诉期间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_起申诉。被不起诉人对于人民检察院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一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 El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至迟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通知书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诉讼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四类案件”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5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1至3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指定管辖的案件,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五)上诉、抗诉期间
针对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间为10日;针对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间为5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六)二审程序期间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甘j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七)再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述规定。
(八)执行期间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如在交付执行以前,人民法院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El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报经检察长批准,
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