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送达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送达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送达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收件人送交诉讼文件的行为。至于诉讼参与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递交诉讼文书或者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传递诉讼文书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送达。

   第二,送达的内容是有关的诉讼文件÷送达的内容包括各种诉讼文件,其中,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诉讼文书是送达的主要内容,如传票、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判决书、裁定书等。此外,诉讼参与人制作的自诉状副本、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及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也通过人民法院送达。

   第三,送达的对象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机关、单位,如接受不起诉决定书的被不起诉人,接受开庭通知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因此立法对送达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j公安司法机关只有经依法送达,诉讼文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项诉讼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送达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向收件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使收件人及时了解其中的内容,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从而使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步调一致,推动刑事诉讼顺利、有序地进行。

   第二,送达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能够及时了解诉讼程序的进展以及自身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便于其为后续的诉讼活动做好充分准备,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送达有利于促进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专门机关通过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也可以及时了解程序的进程,做好参加诉讼活动的准备,以更好地履行法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