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和程序: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其特点是诉讼文书被直接交付收件人,无需经过转交等中间环节。由于直接送达可靠性强,所需时间短、效率高,因此公安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一般以直接送达为原则。根据相关规定,直接送达的程序是,由公安司法人员将诉讼文书交给收件人本人,由收件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本人不在,可以将诉讼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由代收人在送达同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此处“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指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同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件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采用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如果仅仅是找不到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不可采用留置送达。根据相关规定,在程序上,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同证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把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

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以适用,如对调解书就不适用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交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的前提是,收件人所在地并非送达主体的所在地,后者对前者直接送达有困难。根据相关规定,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同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受委托的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在10日内送达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同委托送达的机关。受委托的机关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机关.并将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退回。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通常也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相关规定,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交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仅适用于收件人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第一,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第二,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第三,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