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在通常情况下,公诉案件自侦查机关立案、自诉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后,便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连续地进行下去,直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并交付执行为止。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者出现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致使既无法继续进行诉讼活动,又不能终结诉讼。例如,在侦查阶段,凡是有条件进行的侦查活动都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却因潜逃而下落不明;在起诉阶段,因犯罪嫌疑人脱逃而无法对其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接受审判。在上述情况下,就需要将诉讼予以暂时停止,待引起中断的特殊情况消失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行诉讼。这种制度就是刑事诉讼的中止。其基本特点是:(1)刑事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即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可以发生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2)刑事诉讼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而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以后,诉讼才恢复进行;(3)刑事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4)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人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中止的意义在于:第一,可以促使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尽快恢复诉讼的进行,及时打击犯罪,保护无辜;第二,可以保证公安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他的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第三,可以保证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参加诉讼,从而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