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刑事诉讼的中止可以分为中止侦查、中止审查和中止审理三种,其条件和程序有较大的差别。具体如下:
1.中止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或者有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的.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中止侦查。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侦查机关应当写_l_n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而不得中止侦查,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公诉部门,亦不得中止
侦查。
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应当恢复侦查。中止侦查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对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应当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2.中止审查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该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而不宜中止审查。
3.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l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出现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的,应当使用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裁定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