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些规定表明,在我国,只有公安司法机关才有权决定将某一事件作为刑事案件纳入诉讼轨道,进而展开侦查或审判活动。刑事案件的立案权统一由公安司法机关行使,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机关职权的应
有之义,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第二,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其独立性表现在:它与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相并列,具有特定的诉讼任务和实现任务的特定程序和方式,诉讼主体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谓必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立案阶段。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相对独立的阶段,某些案件可能不经过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但必须经过立案阶段,如刑事自诉案件不经侦查、提起公诉,但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之后才能进入审判程序。正是由于立案是刑事诉讼必须的开始程序,因而实践中一些公安司法机关片面追求破案率而实行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程序的宗旨,应予纠正。